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和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时可以引述指导案例进行说理,推动裁量尺度统一,实现“类案同罚”的目标。
孙娟娟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性案例可为食品安全执法人员提供同类案的办案指引,既能满足统一执法尺度的需求,也能约束行政裁量,提高办案质量。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已通过典型案例、优秀案例、疑难案例的评选,来发挥案例的指引作用。比较而言,指导性案例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创新,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起发布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2010年正式建立检察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可以是典型案例,但其更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发布主体的特定性、遴选程序的严格性、案例体例的规范性、指导效力的权威性。尤其是,由最高层级的机关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自上而下地促进相关规范认识与适用的统一。
鉴上,指导性案例也被拓展应用于其他领域。例如,湖南省于2015年发布《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国家文物局于2017年发布了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于2021年建立了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制度等。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领域建立和推行指导性案例制度,是领域性创新,可借助指导性案例及其研究来解决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实践难点。一如《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发布说明,这一新的契机可以推动各地统一执法尺度,努力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以“最严厉的处罚”来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同时,随着免罚清单制度的实践推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亦结合领域特点推动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和不予处罚的适用。就当前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而言,一方面,一些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强、链条长、涉案广。以非法添加为例,屡禁不止的背后既有网络犯罪带来的巨大利益诱惑,也有犯罪分子用新技术、新产品“进化”使用的非食用物质。这些把经济利益置于公众健康之上的故意性与恶劣性仍需“最严厉的处罚”来予以惩戒。另一方面,随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配套,生产经营者因“不知法”而违法的风险日益增大。这些在通过处罚纠偏的同时也需要教育同行,并结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情形裁量免罚,避免“唯罚是举”。
上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现状从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等多方面挑战着办案人员的执法智慧和监管经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制度化、分析专业化能保证案件的执法正确性和参照有效性。例如,通过关键词、相关规定、指导意义等内容与体例呈现的案例文本,同类案的办案人员可具体感知案件办理中涉及法、理、情等因素。而且,造成“同案不同罚”的原因之一是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模糊性易导致法律理解的多元化。指导性案例中的说理部分不仅可以统一相关法律的认知,也能在法律法规滞后或者模糊的情况下发挥填补作用。
指导性案例的建立,不仅是行政执法的自我迭代,也可以作为沟通载体,促进行政、公安、检察、司法在食品安全案件办理中的跨部门共识,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风险意识。当然,这一前提是指导性案例的价值可以自下而上得到认可。这既包括基层执法人员在办案中主动参照指导性案例,也包括积极地推荐有价值的案件。其中涉及建立指导性案例的关键点,即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效力。这些伴随而来的问题也彰显了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的研究必要性。
(作者系河北农业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中国食品报》(2024年04月15日03版)
(责编: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