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宁)“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作出部署。《意见》提出,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
《意见》要求,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通过加强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力争到2035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
在标准制定方面,《意见》强调,要严格限定各类标准的制定范围,强化标准制定过程的规范化管理,加强标准制定合规性、协调性监督,加大重要国家标准制定跟踪督办力度,确保重要急需标准及时供给。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健全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在标准实施方面,《意见》明确,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强化推荐性标准的组织实施,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质量和效益,开展对利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实施行为,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和团体标准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
《意见》还提出,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建设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技术法规,必须严格实施和监督。《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升标准实施效益,增强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为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
《中国食品报》(2025年01月21日03版)
(责编: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