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学院 叶紫薇
商标的法律保护水平与激励品牌自主创新、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息息相关,而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等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亟须治理。
一直以来,整治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是加强市场监管法治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自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以来,我国始终保持严打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围绕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恶意注册申请行为,重点整治“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处理了大量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使用、保护意识,对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显著推动作用。
商标恶意抢注的多发和易发表明,遏止商标抢注、激励创新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只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持续重拳打击,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树立起诚信申请商标注册的社会风气,在社会公众心中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才能真正激励品牌自主创新。因此,遏止商标恶意抢注的关键在于从严治理,而“严”意味着严格适用、严密防范和严厉惩处。
“严格适用”要求正确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允许的自由裁量限度内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精准认定和打击,既不能纵容、遗漏恶意抢注行为,也不能干扰正常商标注册申请活动。因此,明确商标恶意抢注的内涵、类型和细化其认定标准,是从严治理的重要基础。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类型不一而足,除抢注他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跨类别抢注驰名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囤积外,还有抢注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作品名称等侵犯他人其他在先权利或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每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都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商标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制定简明、易操作的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认定细则,形成立法、行政、司法相统一的商标恶意抢注治理体系。
“严密防范”要求在注重商标恶意抢注事后规制的同时,还要完善事先预防制度。“收益高且成本低”所带来的经济激励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多发易发的主要原因,故防范商标恶意抢注的重中之重是提升商标注册门槛,从而增加其成本,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现象。
提升商标注册门槛的最直接方式是提高商标注册申请费用。如今,我国商标注册申请费用已由过去的1000元/件逐步调整为300元/件,呈明显下降趋势。注册费用的下调旨在便利商标注册申请,减轻中小经营者的商标注册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但加强商标注册申请便利化的同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仍然屡禁不止。故应适度回调商标注册申请费用,提高商标恶意抢注的经济成本,同时酌减商标续展费用或其他商标管理费用,以平衡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利益。
调整商标注册申请费用之余,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增设商标使用要件也是防止商标恶意抢注的有效途径。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在商标注册申请环节,申请者原则上并无主动证明其商标使用情况和意图的义务,仅在有证据表明其可能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时才需要提供反证。而若能够增设商标注册的实质条件,要求申请人承担商标使用证明义务,商标恶意抢注将多一道“使用”门槛,部分不具有使用意图的恶意抢注者将被阻拦在“使用”门槛之外。
“严厉惩处”要求加重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依据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一般仅限于否定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效力,恶意抢注者除了损失无关痛痒的商标注册申请费用,往往无须承担其他实质责任。要达到威慑目的,须进一步完善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在否定商标效力的基础上,还应明确抢注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尤其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加重其行政责任,包括罚款、信用联合惩戒等,对具有反复抢注、大规模抢注等严重情节的恶意抢注者更是应当从重、加重处罚。
营造诚实信用的商标注册社会风气才是治理商标恶意抢注的根本之策。在严格适用、严密防范和严厉惩处的基础上,更需要多措并举,形成共治合力,宣传商标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公众商标保护意识。
营造良好的商标注册风气不仅需要令公众意识到恶意抢注行径的危害性和不正当性,从而引以为耻,还需要让广大经营者真切意识到“傍名牌”“搭便车”实非长久之计。抢注者或许可通过抢注商标带来的竞争优势迅速获利,但抢注商标就像一颗不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带来反噬。同时,增强公众的商标保护意识并不是要倡导公众优购名牌,而是要引导公众优购正牌商品和支持品牌创新,从而激励经营者从模仿走向自主创新,积极培育自有品牌,提升品牌质量,以品牌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食品报》(2022年06月17日03版)
(责编:周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