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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多地将牟利性打假排除出“生活消费需要”范畴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4/5/21 9:43:49

本报记者  袁国凤

  近年来,“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牟利性职业打假群体不断壮大,并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不仅严重困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且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纪检监察、信访等权利被滥用,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在食品、广告等领域,甚至出现“造假”式的索赔和举报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牟利性职业打假行为已成为破坏良好营商环境、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社会诚信的因素之一,亟须予以规制。近期,广西就“关于要求尽快出台限制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举报等相关政策的建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就“关于规制牟利性职业打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提案相继做出答复表示,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将牟利性打假排除出“生活消费需要”范畴,乃至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

职业打假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

  近年来,“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职业打假群体不断壮大,并呈现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和趋势,其活跃场所也逐步从线下向大型电商平台等线上市场转移,特别是“全国12315平台”上线后,职业打假群体有了更为便捷的反映渠道,投诉举报量持续上升。

  职业打假群体充分利用惩罚性赔偿规则,专门购买涉嫌违法(或者瑕疵)的商品,并通过直接向商家索赔或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等途径,要求三倍(一般商品)或者十倍(食品)赔偿。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能令其满意,职业打假人便通过反复的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纪检监察、信访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骚扰施压。

  2023年,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共收到各平台热线投诉举报83.7万余件,根据投诉举报内容分析(就同类问题多次提出投诉举报),职业打假群体投诉举报约占8%。同期长宁区政府共收到各类行政复议申请1372件,依法受理590件,其中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232件,占比39.3%,受理量排名第二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长宁区各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118件(含上年存案),其中长宁区市场监管局31件,占比26.3%,审结量同样排名第二位。

  据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介绍,涉市场监管领域的复议诉讼案件,大多集中在网络消费领域,第一大案由为投诉举报,主要表现为申请人对市场监管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或投诉终止调解不服。申请人为高度疑似牟利性职业打假人的案件占比接近70%。此类案件往往举报内容复杂、争议化解难度较大,95%以上纠缠于商品宣传用语、标识标签等方面。

  另外,调研发现,近年来,广西全区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增长迅猛。职业打假人借“消费维权”之名行“个人牟利”之实,并未发挥净化市场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商家进行恶意索赔甚至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营商环境,还利用信息公开、纪检监察、政府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为其非正常的消费索赔行为“服务”,严重违背法律初衷和社会公序良俗。

进一步规范消费索赔

  职业打假人是一种通俗称谓,普遍的理解是指以赚钱为目的,明知商品有问题而大量买入,然后通过直接索赔或者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赔偿、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的个人或者组织。

  在法律层面,现行法律未对职业打假人作出定义,且普遍支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损害消费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在司法解释层面,职业打假人诉请惩罚性赔偿是否应支持及如何支持是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该条规定明确惩罚性赔偿必须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且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依据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保质期等因素予以认定。据了解,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在行政法规层面,今年3月15日,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消费索赔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消费争议时,应当依法维权;二是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对于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赔偿或者敲诈勒索经营者的,依法予以处理。

  在政策层面,国家层面出台了相关政策指导应对职业打假行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规定“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规范牟利性‘打假’和索赔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在部门规章层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0号)第十五条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市场监管总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将不以生活为目的的投诉行为排除在受理范围之外。

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研判

  为维护良好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结合实际、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牟利性职业打假治理。广西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防范、应对职业打假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管局深化协作联动,推进职业打假异常名录的跨部门共享和应用,通过更新完善投诉举报异常名录,甄别、汇总了近6000人的职业打假异常名录,并明晰了这些职业打假群体聚焦的商品/服务类别和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名录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和应用。尤其是积极探索将职业类投诉排除出“生活消费需要”范畴。将经综合研判符合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主要特征的投诉认定为“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并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大力压缩其通过投诉举报而获利的空间。

  广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突出分类管理,对异常高频次“黑名单”内的投诉举报重点关注及跟踪。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打假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同时,注重引导经营者加强技术防范,强化经营场所、重点区域的“无死角”监控,并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过程中同步予以录音录像,及时有效固定涉嫌敲诈勒索、诈骗的证据材料,积极向公安部门举报。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针对职业打假人集中投诉举报的问题,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食品报》(2024年05月20日03版)

  ( 责编:袁国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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