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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发布 细化定罪量刑标准 协同推进“长江禁渔”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1/1/5 14:35:55

本报记者  连荷

  长江流域禁捕是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和农业农村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办理了一大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案件,打掉了一批“捕运销”犯罪团伙,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当前长江禁捕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及渔获物认定鉴定等重点难点问题,亟须进一步解决。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日前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长江禁捕取得阶段性成果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李京生表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公安部自今年7月以来连续部署开展了“长江禁渔2020”“百日攻坚”等一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犯罪活动,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沿江公安机关着力强化重点巡查,对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坚持露头就打,专项行动以来共侦破非法捕捞类刑事案件47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6900余名,查获涉案船只3900余艘、非法捕捞器具4.5万余套。沿江公安机关始终紧盯“捕运销”各环节,坚决斩断地下产业链。截至目前,各地共打掉“捕运销”犯罪团伙360余个,查禁贩销渠道1500余处。同时,重点加大对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型案件的打击力度,目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55起重大案件已全部告破。总体来看,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打击震慑效果明显,破获案件数、犯罪团伙数逐月大幅下降,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多发态势得到了明显遏制。

  李京生表示,公安机关将坚持“重拳出击、以打促禁”,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切实打出声势、打好机制、打牢基础,为长江十年禁捕赢得治本时间。一是进一步抓好“链条化”打击。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升打击质效,全力摧毁“捕、运、销”地下产业链,坚决防止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活动出现反弹。二是进一步抓好“常态化”执法。继续会同渔政、海事、水利等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查执法,加强显性用警,加大执法频度,扩大执法覆盖面,确保实现“四无”(无捕捞渔船、无捕捞渔网、无捕捞渔民、无捕捞生产)和“四清”(清船、清网、清江、清湖)的工作目标。三是进一步抓好“立体化”防控。针对排查确定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通过布建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对涉渔重点要素的动态掌控,严密对易发案场所、部位和重点水域的防控,最大限度挤压非法捕捞违法犯罪空间。四是进一步抓好“社会化”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法律政策宣讲、张贴横幅标语、落实举报奖励等方式,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长江禁渔工作,形成人人自觉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的局面。

着眼实际解决执法难点

  李京生介绍,制定出台《意见》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服务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推动、解决执法实践中难点问题、健全联动执法协作机制。李京生表示,长江禁捕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关键举措,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从执法实践看,相关违法犯罪打击惩治工作,亟须规范性文件予以精细化指导。由于对政策法律的理解不同,一些地方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方面认识不一致,对渔获物品种、价值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效果。同时,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点多线长面广,既涉及行政执法,又涉及刑事司法,需要进一步强化衔接配合,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切实形成打击治理合力。

  李京生指出,《意见》分为总体要求、法律适用、健全机制三大部分,包含法律适用和定性处理、案件事实的认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和加强工作配合等五个方面15条内容。围绕非法捕捞犯罪、危害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细化了法律适用依据和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明确了办理非法捕捞案件中相关证据的收集转化、种类规格及审查标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工作。同时,对涉案渔获物价值认定作出规定。严格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行为追诉、从重从轻处罚等重点问题予以明确。在办理非法捕捞案件时,要求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犯罪动机、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妥当处理。同时,就加强行政执法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能力建设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强化禁捕水域周边区域管理。

形成合力为禁捕提供司法保障

  《意见》加强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将健全执法合作机制作为重中之重,明确要求四部门既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案件顺利移送、侦查、起诉、审判,推动形成长效长治机制,共同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确保《意见》的发布施行取得实效,为长江流域禁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审理相关案件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手段、主观罪过、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修复生态环境情况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立足案件审判,充分发挥职能,加强与有关机关的协作配合,在落实好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基础上,共同促进长江流域水域生态全面保护修复。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有建设性的司法建议,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同时,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通过庭审直播、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社会公众遵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规定,理解、支持和配合禁捕工作,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表示,检察机关要加强配合,依法惩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为长江经济带的绿色发展贡献检察力量。重点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的水生生物资源犯罪,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促进长江流域环境的修复质效,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于危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的行为,如果同时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有明确的赔偿权利人的,督促、支持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和诉讼,没有赔偿权利人的,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督促后仍不履职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江开勇表示,农业农村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渔政执法,确保禁捕退捕取得扎实成效。一是尽快完善配套制度措施。在科学论证并全面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健全完善长江流域禁用渔具目录。同时,对涉案物品认(鉴)定的机构、范围、标准、方法及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方法、标准及修复措施落实做出制度性设计,充实人员力量,统一评估标准,便于各地执法操作,提高办案效率。二是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在全面强化日常监管执法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强化“三无”船舶排查清理力度,加大对制售禁用渔具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非法捕捞风险隐患。盯紧长江口、鄱阳湖、洞庭湖、跨省交接水域等重点区域,针对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违法行为,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加强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管理,统筹做好非法渔船网具清理取缔、相关海洋捕捞转移安排等工作,确保长江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畅通。三是建立完善渔业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渔政专业执法力量建设,加快建立“护渔员”协管巡护制度,构建社会监督网络,确保落实“禁渔令”有力量、有手段、管得住。建立长江禁捕执法管理网格,划定管理区域、管理单位和责任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行政司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情报共享等相关机制。


  《中国食品报》(2021年01月05日03版)

(责编:连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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