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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各地全力护航春季开学“第一餐”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5/2/13 9:52:56

  近年来,校园餐的安全越来越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为此,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地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加大对校园食品的管理力度。近日,国家五部门更是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聚焦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责任和现代化治理水平,部署各地进一步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全链条防控风险的制度机制。日前,随着春季开学季的到来,各地纷纷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广西:确保每一分钱都“吃”到学生嘴里

  广西教育厅、广西财政厅、广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卫生健康委员会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广西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负面清单》,从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食堂管理、食堂建设等5个方面,列出了50项负面清单。

  在食品安全方面,中小学食堂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学校食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在食材采购方面,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大宗食材。

  在资金管理方面,中小学自主经营食堂财务管理不得违反“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规定。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违反“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的规定,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

  在食堂管理方面,广西公办普通中小学,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等学校食堂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允许承包或变相承包给他人经营。学校食堂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等。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不得采购伪劣食材。

辽宁:各校要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

  日前,辽宁省教育厅联合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印发《辽宁省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梳理和盘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重点内容和关键环节,强化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导,保障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

  《指导意见》要求,切实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成立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

  规范学校食堂采购管理,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要依托“食安辽宁”智慧监管系统记录并保存食品进货查验等信息,运用“食安辽宁码”贯穿学校食堂进货查验全过程,保证食品可追溯。

  规范学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管理,建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十个一致”制度。

  坚持学校食堂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虚报冒领、违规挪用、克扣截留、贪污侵占膳食经费。

  加强学校食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与考核,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并会同教育、财政、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联合检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纳入责任督学每月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制定了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经营行为、场所和设备、采购、食材储存、食品加工制作等各环节共16个管理规范,提高各地和学校对政策制度和管理要点把握的精准化程度。

重庆:采购预制菜应征得家长同意

  重庆市纪委监委、市教委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重庆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通过制度建设持续推进该市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含中职)以及幼儿园“校园餐”专项整治,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底线、守住膳食经费管理红线。

  《办法》要求,教育部门应落实行业主管责任,加强食堂建设、食品安全、膳食经费、食材采购等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市场监管部门应落实食品安全部门监管责任,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知情人积极举报“校园餐”生产经营单位重大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奖励;财政部门应落实膳食经费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应落实属事责任;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直供学校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肉类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公安机关应落实刑事打击职能,严厉打击采购围标串标、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跟进监督推动部门履责,紧盯责任落实、资金使用、食材采购、安全卫生等关键环节,严肃查处截留挪用营养膳食补助和学生伙食费、插手“校园餐”项目谋私贪腐、责任空转引发安全风险等违纪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各学校(园)每月研究部署1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制度自查、有条件的学校应实行家长陪餐制度。此外,各学校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开展1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满意度测评,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在日常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建立食品采购负面清单,采购涉及转基因、预制加工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应事前征得家长或家委会同意;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环节应全程在视频监控范围;学校每个食堂、每餐次、每种食品均应按照规定留样,由专人负责,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安放区域应设置24小时全覆盖视频监控。

  针对食堂小卖部(超市),《办法》也作了明确规定:非寄宿制学校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已经设置的应逐步退出;寄宿制学校确需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或自动售卖机的,应征得本校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同意,并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坚持“零利润”原则为师生提供便捷服务,不得营利,严禁托管、承包或变相承包。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应执行最严的处罚问责,对采购供应劣质或不合格食材、不落实食品安全规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依法严厉追究食材供应商、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严查采购环节谋私贪腐、贪污侵占挪用膳食经费、盘剥克扣食材供应商导致食材质低价高、玩忽职守等问题,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推进清廉学校建设,常态化开展警示教育、通报典型案例,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政治生态和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

  (本报综合整理)

 

  《中国食品报》(2025年02月13日03版)

  (责编:杨晓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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