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报社中国安全食品网> 监管> 浏览文章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政府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承储单位应对粮油储备实行专仓(罐)储存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4/9/12 9:55:11

  本报讯  (记者 王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日前印发《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加强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

  据介绍,《管理办法》共计6章31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而制定。

  《管理办法》指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央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实施监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政府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承储政府粮油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具体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或者组织对承储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和责任人员,对入库、储存和出库等关键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进行管控,及时处理质量安全问题,确保政府粮油储备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政府粮油储备验收和销售出库检验指标不得少于必检项目。未列入必检项目的指标也应当符合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要求。运输政府粮油储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原粮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其中水分符合安全储存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入储的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食用植物油储备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应当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采购的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粮油储备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不得将性质、品种、生产年份、等级和粮权不同的粮食或者食用植物油混存。严禁虚报、瞒报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品种。按要求严格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储存期间承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建立政府粮油储备质量安全问题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质量不达标、储存品质不宜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等情况,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承储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承储单位存在以陈顶新等舞弊行为,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和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核查结果和管理权限,对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中国食品报》(2024年09月12日03版)

( 责编:王 宁 )


文章点评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