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袁国凤
“我国反垄断法对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这次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标准、机制、监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统、详细的规定,填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标志着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垄断法为核心、内容比较完备、制度比较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司长彭新民日前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例行政策吹风会上如此表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升级
据介绍,2016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8年来,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修改的反垄断法明确国家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这8年时间的基础上,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条例》的草案。《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一方面致力于回应经营主体的关切,从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动、生产经营成本和生产经营行为4个方面,一共确定了19项政策措施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另一方面致力于解决公平审查制度刚性约束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制度的实施机制,强化监督保障措施,推动制度落实落地,更大力度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条例》的出台是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标志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总监许新建表示,《条例》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审查范围更加全面。之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这次《条例》在前期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审查范围,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时也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因为法律立法的权限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则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条例》将起草阶段的法律、地方性法规也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做到了审查范围的全覆盖。
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职责做了规定,确立权责明晰的审查工作机制。在之前由起草单位进行自我审查的基础上,《条例》建立了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会同审查工作机制,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跨区域、跨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为各地结合实际进行创新预留了空间,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审查标准更加优化。《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优化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4类审查标准,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引性,并严格限定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加强了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和协调。
监督保障更加有力。《条例》专章规定了监督保障措施,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监督保障,不仅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制度、举报处理制度、督查制度,还规定了约谈等处置措施和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保障工作机制,显著提高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约束力,确保制度能够落地见效。
最大限度实现预防效果
“关于《条例》在整个反垄断法律体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预防政府部门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彭新民表示,围绕“预防”两个字,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效果,《条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坚持应纳尽纳、应审尽审。《条例》将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都纳入到公平竞争审查范围,这体现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方面的一种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和带头自觉合规。
坚持精准定位、源头控制。《条例》将公平竞争审查定位在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起草环节,可以把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同时规定,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没有经过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一律不得出台,增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
坚持动真格、见真章。《条例》有针对性设置了监督处理措施和考核评价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监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诉的处理、督查等,处理措施包括约谈、处分等,尤其是特别规定,“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权威性和刚性约束。
公平竞争法律体系涵盖各立法层级
竞争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关系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充分、有效发挥。彭新民表示,“近年来,我们聚焦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痛点难点,从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两个方面发力,不断健全公平竞争法律制度,推动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为主干,以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补充,涵盖各立法层级的公平竞争法律体系。”
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方面,推动完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一次大修,同时在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商标法、专利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修订中,加强对相应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先后出台了5部配套规章,积极回应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比如,为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出台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有奖促销活动中谎称有奖、内定中奖人员等广为诟病的“猫腻”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在反垄断立法方面,根据反垄断监管执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制修订了一批法律法规规章,概括起来为“1+2+7”,“1”是指1部反垄断法;“2”是指《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这2部行政法规;“7”是指《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7部部门规章,积极回应反垄断领域社会各方关注的重点问题。比如,今年1月修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调高了已实施15年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让更多经营者集中免予申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中国食品报》(2024年06月25日03版)
(责编:袁国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