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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3起案件涉及食品、农产品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4/5/14 6:50:02

  本报讯  (记者王宁)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十大典型案件,其中3起案件涉及食品、农产品。2023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实施《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推动构建全链条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开展商标专利代理等行为,强化特殊标志、官方标志专有权保护,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件中,与食品、农产品相关的案件如下:一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宁市日月泉茗茶店销售侵犯“中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茶叶案。2023年3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南宁市日月泉茗茶店销售侵犯“中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办理。2023年3月6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茶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放大量标注“中茶”标识、“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云南省茶叶分公司”字样的普洱茶,部分“中茶”普洱茶还贴有“80年代”字样的标签。经商标权利人辨认,上述商品为侵权商品,货值金额达500万元。因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较大,涉嫌犯罪,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并根据两部门签订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公安机关追溯制假售假窝点,对侵权假冒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本案共抓获涉案人员11人,扣押假冒“中茶”注册商标茶叶15074饼(片),货值9000余万元。本案是一起全链条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件。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及时启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跨区域协同作战,形成打击合力,高效查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疆阿加依普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案。2023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疆阿加依普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罚款7.5万元。2023年3月1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办公场所及库房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包装上印有“络合靓钛专利配方ZL201610715940.8”字样的黄腐酸硫基氮素肥、掺混氮肥、脲铵氮肥。经查,“络合靓钛专利配方CN201610715940.8”于2016年8月25日由刘某提出申请,2022年2月2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驳回。上述化肥属于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当事人共购进94吨,销售76吨,货值15.8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和田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销售的商品上标注了被驳回专利的标识,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和欺骗,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这种借“高科技”噱头扩大产品影响力、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打击,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是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伪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案。2023年3月2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中知产(北京)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伪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罚款8万元。2022年10月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该公司涉嫌存在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昌黎旱黄瓜”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的过程中,为满足知识产权审查要求,与申请人合谋对昌黎、青龙两县的相关县志内容进行篡改。同时伪造河北某高校图书馆公章,使用PS技术加盖在上述县志材料上,作为商标申请材料提交给知识产权审查机关。代理机构还与申请人合谋将申请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效期限进行篡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以及保定市、秦皇岛市、昌黎县、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京津冀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协议》有关规定,通力协作,查实当事人存在的多项违法行为,为案件查办打下坚实基础。本案严厉打击地理标志申请材料造假,对商标代理领域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是一起跨区域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件。

 

《中国食品报》(2024年05月13日03版)

  (责编: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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