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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布四起民生领域食品相关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3/11/17 10:18:17

  广东省广州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查处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4起食品相关典型案例,并进行点评。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业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网络食品销售违法行为案

  今年7月,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业有限公司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630元、罚款1326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从生产厂家购进某配制酒60瓶,在其公司拼多多平台店铺加价销售,共销售12瓶。该配制酒添加中药材红花,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配制酒中添加蛋白液,标签上标志为“白蛋白”,属标示不准确,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传统上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只有通过安全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后才能作为食品合法添加食用,未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不可随意添加食用。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家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今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酒家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今年3月11日经营的食品(凉拌鱼皮、白切鸡),经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检出普通变形杆菌,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该案中,食品经营单位由于制售、分切、传送食品过程存在不规范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受到污染后附着其上的致病菌大量繁殖,导致进食人员发生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本案旨在警示食品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今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9.6元、罚款 99000元、责令停产停业15天”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去年11月14日,某A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2-08-07)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去年11月17日,某B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 “淮山薏米糕”(生产日期:2022-10-12)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去年11月21日,某C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淮山薏米饼”(生产日期:2022-08-15)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国家法律允许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但前提条件是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范围和剂量规范使用,让消费者吃得安全放心。当事人未依法组织生产,1年内3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从重处罚。本案来源于监督抽检,体现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联动发力的良好效果,是广州市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严肃查处食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一起典型案例。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案

  今年5月,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266322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免费向员工提供中、晚两顿就餐。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调取饭堂就餐人数数据发现,当事人从去年9月1日开始截至今年3月6日中午,期间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员工就餐,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点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系百姓民生,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无论是对日常餐饮企业还是单位食堂,始终保持加强监管态势,本案是从单位食堂无证提供餐饮服务入手,从源头上制止餐饮服务单位不规范经营行为,以实际行动助力广州市着力打造“食在广州,食得放心”品牌。

  (来源: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中国食品报》(2023年11月17日03版)

  (责编:周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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