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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泊尔康巴赫商业诋毁案终审:康巴赫赔苏泊尔300万元
来源:中国安全食品网 2021/6/3 13:00:58

2021年6月2日,轰动一时的苏泊尔诉康巴赫商业诋毁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康巴赫”品牌母公司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商业诋毁行为成立,判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在《羊城晚报》(整版)、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苏泊尔公司300万元。

2019年10月,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用德国康巴赫的名义召开发布会,称苏泊尔侵权其蜂窝不粘锅专利技术。由于苏泊尔是中国炊具行业首家上市公司、我国厨具业的头部品牌,一时之间吸引众多媒体报道。

同年10月21日,《羊城晚报》A3整版刊出了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的一份《声明》,内容包括“我公司发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康巴赫‘蜂窝不沾专利技术’并仿造、销售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康巴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康巴赫官方微博”所主持的微博话题持续发酵,直指苏泊尔侵权。

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还在发出的媒体邀请函中写有:“我们一直被模仿,但从未被超越”“我们特邀请您参加‘见证原创’的新闻发布会”。

2019年11月21日,苏泊尔公司提起诉讼,指控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商业诋毁,索赔1500万元。

2021年6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 250 号)。

判决书显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其判定标准是该行为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造成了损害。而虚伪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的编造,对真实情况的恶意歪曲,也包括不公正、不正确、不全面地陈述客观事实的行为。特别重要的是,基于客观存在的事实可分为真实、虚假和未定论三种状态,如果经营者对于未定论的事实,没有客观公允地表述其“未定论”的状态,而是故意将未定论的状态作为已经定论的事实来进行宣传散布,误导公众产生误解,造成竞争对手商誉贬损,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A3 版(整版)、康巴赫官网www.chinakbh.comwww.kbh.com.cn)、康巴赫官方微博新浪微博、康巴赫微信公众号刊登声明,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其中《羊城晚报》A3版整版刊登一次,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连续刊登不少于十五日;声明内容需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该院将选择媒体择要刊登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负担);

二、维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 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300 万元;

三、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 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浙江巴赫厨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传播、编造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即立即删除新浪微博平台上“康巴赫官方微博”主持的“#感谢你苏先生#”“#康巴赫的反击#”“#康巴赫蜂窝不粘锅宣言#”3个微博话题以及微博昵称为“美食日志”于2019年10月21日17:3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美家生活记”于2019 年10月21日17:2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wuli·50·生活志”于2019 年10月21日18:00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微博昵称为“请叫我新闻君”(现更名为“极品报姐”)于2019年10月26日20:35发布的一条微博内容,删除网易直播平台上“见证原创康巴赫专利维权发布会”文字直播内容。(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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